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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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08-20 15:08:37
关于认真做好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体系,及时分析资产运营效益情况,为各级政府经济
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国有企业保值增值考核和效绩研究分析提供基础资料,促进清产核资
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逐步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的要求
,现将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季度监测报表工作的主要任务
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以下简称“季报”),是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开展季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跟踪掌握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的资产存量、运营效益和主要问题,及时为国家
宏观管理和各级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对重点国有企业的资产结构、负债水平、经营状况及发展能力等变化情况进行
必要的动态监测,逐步建立国有经济运行预警机制。
(三)逐步积累动态数据资料,建立国有经济动态信息反馈制度,便于国有企业及时
了解同行业动态经营状况,对比、分析有关经济指标和基本发展趋势,为企业微观经营提
供服务。
(四)对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动态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有选择地向社会提供国有资产
动态信息资料,展示国有经济发展状况。
二、关于季度监测报表工作的编制范围
季报工作,是在已完成全国清产核资工作和建立新的国有资产年报工作的基础上,进
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内容,其填报范围本着“有重点、有代表性”原则确定,并采
取“统一组织、先行试点、积极探索、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
展开。
(一)关于编制范围的确定
1.部分关系国计民生并具有代表性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包括经济效益好,有发
展前途的企业;当前效益差,但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当前有一定效益,但没有发展前途的
企业。
2.部分正在进行各项改革措施并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国有企业。
3.行业主要限定在工业、交通、商贸及国家重点投资企业或企业集团。
(二)关于试点工作的组织
1.各地区根据统一工作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可自行选择部分地方企业进行试点
,并推荐一部分试点企业纳入全国试点范围(每个地区不超过100户)。
2.各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可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并纳入全国试点范围。
3.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国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由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会同有关地区、部门商定。
4.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为全国试点范围的企业名单,由各地区、各部门选择确定,
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三、关于试点工作的具体安排
试点工作按照“认真组织、积累经验、探索方法、不断完善”的总体要求进行。试点
工作的具体安排是:
(一)前期准备工作(1996年第三季度)
1.制定基本工作制度,确定有关表式和指标。
2.协商选定参加全国试点工作的企业名单。
3.正式下发文件、表式,层层进行组织落实。
4.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具体负责季度报表的工作人员。
5.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明确工作内容和指标口径。
(二)实施阶段(1996年第四季度)
1.部分地区、部门组织有关试点企业进行试填工作。
2.纳入全国季报试点工作范围的企业,应依据季末企业有关会计科目中的经营、资
产、财务指标,在每季终了15日内,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季度报表。
3.承担试点任务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认真审核后,应于每季终了20天内,向上级
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报送基层企业和汇总季报报表。
4.各有关地区、有关部门在每季终了25天内,对基层上报的有关数据或表式进行
审核、录入、汇总、分析后,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每户基层企业季报报表、汇总报表、
软盘及分析资料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工作小结(1997年第一季度)
1.扩大季报试点工作范围,进一步组织试点工作。
2.组织对季报试点工作小结,提出完善意见。
3.组织修订基本工作制度、完善指标内容,改善工作条件和工作网络。
4.向国务院提交全国国有资产季报工作运行情况报告。
5.做好正式建立国有资产季报制度的准备工作。
四、关于做好季度监测报表工作的基本要求
季报工作是一项任务繁重、组织难度大的长期性工作,也是一项对宏观、中观、微观
经济十分有意义的重要工作,其工作基本要求如下:
(一)承担试点任务的各有关地区、部门要把季报当做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做好组织
落实,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明确工作任务和内容,组织好培训,积极探索方法,不断积累
经验,并请于今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具体责任人、参加全国试点企业名单
等情况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纳入试点工作范围的企业,其资产运营状况作为整个国有经济的“睛雨表”,
必须认真填报、按时上报,保证数据的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
(三)季度报表的报送,凡已建立起计算机系统的地方、部门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
计算机录入、传输;尚不具备直接传输条件的,在采取必要保密措施(以统一代号代表指
标项目)的基础上,采用电报、传真和邮政快递等方式上报。
(四)承担试点任务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季度报表数据
分析工作,及时向有关领导提供国有资产动态运营状况,并按统一要求及时做好向参加季
报工作的企业反馈有关分析材料的工作。
(五)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
我局(统计评价司)
联系电话:
(010)68484399;66766690—6607
名称附件:
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制度(试行)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研究国有企业发展趋势,深化和完善国有资产统计工作内容,促进
建立国有资产运营动态监测制度,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有资产季度监测报表(以下简称“季报”),是指国家通过有
选择地对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的资产运营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准确地掌握部分企业在季度
期间内经济、财务、资产等基本变动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国有企业发展服务的专
项工作。
第三条建立季报制度的目的是,适应集中力量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和放开搞活中小
型企业的要求,促进加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积极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服务,以及促进形成
国有经济预警机制和进行重点指导,为宏观决策提供参考。
第四条季报工作是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本着动态性、时效性、简便性原
则组织进行。
第二章季度报表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季报工作,采取“统一领导、统一方法、分级运作”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季报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工作方案、基本制度、指标内容、统计方法和程序等。
(二)协商确定参加全国季报编制工作的中央和地方企业名单。
(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有关地方、部门的季报实施工作。
(四)建立全国季报工作网络及全国数据资料库,汇总分析季报各项全国性数据资料
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各地区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及计
划单列企业集团负责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季报的具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商确定参加本地区、本部门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
(二)根据全国统一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国有企业的季报具体组织工作。
(三)及时收集、录入、汇总季报数据,建立所辖企业季报数据资料库,进行深入分
析,并及时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上报。
(四)按统一要求向被列入季报编制范围的国有企业,反馈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八条承担季报工作任务的各有关地区、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机构及相关企业,要指
定专人负责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季度报表的工作范围
第九条季报工作的实施范围,包括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商品流通、旅
游饮服等行业中的具有代表性国有企业。
参加季报编制工作的企业名单,每三年重新确定一次。
第十条参加全国季报工作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
主管部门研商确定。
第十一条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地方企业名单,由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推荐
确定。
第十二条纳入全国季报工作范围的国有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确定的国有骨干企业。
(二)对区域经济或行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三)国家明确给予重点扶持的有发展前途企业。
(四)实行各类改革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小型企业。
微利企业、亏损企业应占一定比例。